在医院做手术前,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是否意味着医院就能够当然免除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签署知情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医生在身体上开刀以治疗患者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合法化。根据民法的规定,患者本人及其*亲近**属是享有知情权的,即对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权利知晓。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对患者及其*亲近**属履行知情权的表现,并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事由。医院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事实及后果,故医院等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为理由来推卸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向患者说明将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的,就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上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不是说医务人员尽到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遇到这类医患纠纷时,作为患者及家属,我们一定要冷静,依法地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切忌采取不理智的,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来对待。作为医院方,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本的态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处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主动积极地和患者及家属沟通协商解决。尽量做到让患者及家属知情达理,安心养病,早日康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