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与证明有区别吗 (欠条没有盖章负法律责任吗)

欠条不承认会承担什么责任,欠条需要表明欠的什么钱吗

【案情】

彭某诉称,2014年春季,其受孟某的雇佣到一小区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其15150元。2014年8月23日,被告给付其1000元,并出具一《证明》条,证明尚欠劳务费用为14150元。多年来,自己虽经数次索要,但孟某总以无钱为由推诿,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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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3年5月11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孟某辩称,其只是工地一收料员,非实际承包人,其所出具的为“证明”条,只证明工地尚欠原告报酬14150元,而非“欠条”。故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经当庭质询孟某,要求其提供承包人的名字。但,孟某说已记不清了。且,当法庭提问孟某,给付原告的1000元报酬是谁给付时?孟,回答说是其本人给付的彭某。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而,孟某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不过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判决】

2023年6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为证明,结合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报酬的事实,且被告拒不提供承包人名子,故能够印证原告受被告雇佣,所以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陈少勇)

后记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外出打工给出具欠薪条时,一定要注意是“欠条”还是“证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