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起,第三人每天在原告处针灸,6月26日扎针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2019年6月28日,第三人丈夫郭某军向被告x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举报,要求对原告的行医资质进行调查。该局遂立案调查,调查中,原告自述,其从十几岁时就开始给人针灸。

被告x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后确认,原告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第三人针灸。该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原告作出高卫医罚(2019)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320元,罚款3万元。被告x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原告观点
原告张某香诉称,其本人没有开办诊所,也没有违法行医。被告x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工作人员利用恐吓、利诱手段,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病是由其造成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情节较轻,且系70多岁的老人,依法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被告x市人民政府不调查,仅靠一面之词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有悖情理和法理。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侯正宜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其威胁、恐吓。被告方及第三人均质证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陈述虚假。
三、被告x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观点
该局接到举报后,即展开调查。原告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据、依据:1、焦某英丈夫郭某军书写的投诉书。2、该局对焦某英的询问笔录。3、案件受理记录。4、信息报告接收处理记录表。5、立案报告。6、现场笔录。7、卫生监督意见书。8、该局对张某香的询问笔录。
9、现场取证照片5份。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送达回证。12、焦某英在x市人民医院的病历1册。13、光盘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文字整理资料。第三人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四、被告x市人民政府观点
该单位受理原告的申请后,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该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五、第三人观点
针灸过程中,其感觉难受,后在x市人民医院就诊,确诊为气胸。原告的行为导致其身体受损,其违法行为应予处罚。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出示了针1盒。原告质证认为,对此无异议,为针灸时用的针,10元/盒。
六、庭审意见
原告长期用针灸、拔罐等方式为他人做治疗,并收取费用事实清楚,该行为属于行医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适当。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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