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流拍 (流拍价购买拍卖物)

【方法目的】

上一节我们讲了被执行财产流拍以后,为了防止价格继续下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以流拍价融资,来防止损失的扩大。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被执行人防止损失扩大第二招: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拍卖物。

我们都知道融资受制于市场环境、程序复杂等因素,可能不太好实现,为了简便程序,高效执行,法律同样赋予了第三人以流拍价直接购买拍卖物的权利,这种做法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更好的解决了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难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律师解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操作步骤】

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以流拍价购买拍卖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