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薇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3天前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李某相恋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因资金短缺,未与李某协商,隐瞒了婚姻状况,私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也完成了全款支付。不久,李某发现此事,向赵某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自己不知情,张某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赵某退还该房屋。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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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该房屋为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张某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张某虽为无权处分,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且张某刻意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导致赵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有处分权,且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赵某,价格合理,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某为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李某不能追回该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论登记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当夫妻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房屋的,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以及能否追回卖出的房屋,需要看买房者对这单交易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当买房者买房是出于善意时,无权处分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买房者如果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而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其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得请求返还,只能向出卖方请求赔偿;如果买房者已经占有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或者不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则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当买房人是出于恶意时,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需注意的是,购买者购买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即可,并不要求受让人从始至终为善意。即使在购买之后,购买人转为恶意,对所有权也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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