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谁承担 (交强险赔付非医保用药吗)

近年来,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都会以非医保用药不赔作为抗辩,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的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说清楚。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陈某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车距,致使与喻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喻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喻某无责任。喻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44天,经诊断为骨盆骨折、骶骨骨折、颈椎横突骨折、胸椎骨折、颈椎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骨折、脊椎退行性病变、腓骨骨折、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右侧第1-10及左侧1-8肋骨骨折评为九级伤残,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评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0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医疗费按国家医保比例进行赔付。喻某产生的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公司已向法院提交非医保用药的鉴定申请,由侵权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审理

对于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问题。因医疗费用的确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用药明细等相关证据而确定,肯定有非医保用药,虽然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对投保人使用手机通过短信链接及微信扫码方式办理车险投保支付并对操作过程截屏、录屏的过程办理了保全公证,本案的被告陈某之妻也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尾部的投保人签名确认,但作为投保人不一定仔细阅读,就算医保标准条款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但医疗机构用药系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选用非医保药系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决定,原告喻某对此没有选择权,非医保用药的作用仍是用于治疗患者伤情,即算本院根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行鉴定评估,明确非医保药费金额,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使用的药物和治疗并非必要和合理以及医保范围内有对应的药品和诊疗方法进行治疗,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为查明非医保扣减费用金额而要求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要求扣减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本院也不予采纳。

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医疗费的范围并不当然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疗用药是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及发展情况依据医学知识和科学方法采取的治疗方式、标准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见和控制。医保范围用药的限制条款,明显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 若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部分,明显显失公平,非医保用药不应扣除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