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下浮国家法律规定)

工程造价下浮国家法律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规定

一、鉴定机构是否需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认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类型作出规定,其中未包括工程造价类鉴定。据此,工程造价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无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发证这一程序即可从事有关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鉴定内容为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亊、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第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类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对于其他种类的司法鉴定事项备案管理。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条,仅规定从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此外,有的省市未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如《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二者存在冲突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为准。所以,是否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是否持有司法鉴定资格等相关证书,不能成为评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体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只要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应资质,就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

二、人员有什么要求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并详细规定了具体的登记与标准。

首先,司法鉴定人应该为二人以上,还应有复核人员。司法部第132号令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35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201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6.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 (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至少有三名鉴定人员,其中有二名司法鉴定人,一名复核人。

其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除了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外,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条对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之一是“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除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关于造价方面的资质管理,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造价员是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1.0.6条规定,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第6.1.1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条文说明》1.0.6条对此进行了诠释,认为鉴定人员是包括鉴定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的自然人。分为主办人员和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可以是造价员。

但是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也不再对造价员资格进行年审登记。如今绝大部分造价员的执业证均已过了有效期。因此,鉴定人员应该均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否则就不具备鉴定资格。2018年3月1日施行的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1.0.6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根据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考试专业分类及执业证件分类,区分为土建及安装二个专业,一个完整的工程造价审核,应由土建造价工程师安装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才能完成。所以,从具备鉴定资质的角度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除了必须是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外,还应该考虑鉴定的内容是土建工程还是安装工程,或者二者均有,然后对应审核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是否符合。如一个综合工程项目的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仅有土建造价工程师或者仅有安装造价工程师的印章,这也是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这样意味着另一个专业的造价审核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审核。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建办标函(2005)155号文的复函,称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56号认为:如果陈**确实在两个机构同时执业,此行为也是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管理问题,不影响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重新鉴定,但是对于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未做具体要求。对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2条有明确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