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赔偿比例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承担责任案例)

现实生活中,为了完成某项工作,定作人会聘请具有加工、定作、修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工作,待工作成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定作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那么实际提供劳务者在为承揽合同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定作人和承揽人,到底谁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口头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赔偿比例,承揽合同中合伙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因家中下水道堵塞,拨打了楼道上粘贴的“专业管道疏通”小广告。水电工李某携带工具上门维修,两人口头谈妥300元价格后,李某开始做工。

施工时,李某不慎割伤左手和右脚趾,随即去医院治疗,共自费医药费一万四千余元。李某出院时医嘱写明“休一个月”。李某认为自己在小王在施工受伤,且出院后一个月无法劳动获得收入,与小王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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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约定“300元修好”,实质为加工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李某是承揽人,小王是定作人,并非雇佣关系。李某是专业管道维修,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施工经验,在做工中应谨慎操作。纵观整个受伤过程,小王并无过错。

故,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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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和雇佣的区别

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

人身

关系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雇佣关系中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纯体力从属性劳动”

劳动

目的

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

工作

分配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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