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用户在后台询问:员工离职的时候,拿了经济补偿并与公司签了离职协议,事后能否反悔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更多赔偿?

用户自述
就在上个月,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其实在此之前领导就跟我说过,公司决定不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支付了我一笔经济补偿,然后人事给我签了一份离职协议,签完了后我就走了。

回到家后我仔细回忆了一下,发现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少了,因为我是2010年3月份入职的,可是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却将我的入职时间写成了2013年4月份,也就是我与公司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时间。
这么算下来,我拿到手的经济补偿金就整整少了3个月,损失了几万块,当我回去和公司理论的时候,公司却拿着我签的离职证明表示不会多支付我任何一分钱,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还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解答
听完这名用户的阐述后,我先是感叹如今的公司为了节省开支真的是用尽了各种手段,然后很遗憾的跟这名用户表示:即便他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哪怕他不服裁决结果,选择起诉至当地法院,也很难如愿以偿的拿回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应当根据该员工的实际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名用户的公司也确实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不过在支付经济补偿的过程中,他们刷了一些小手段,那就是将这名用户的实际工龄进行扣减,最后导致这名用户虽然拿到了经济补偿,但却比实际能拿到手的要少。
当然,这名用户本身也挺粗心大意的,也有可能是他当下根本没有仔细的去思考,自己到底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最终导致自己整整少拿了3个月的工资。
总结
之前看过一则案例,同样是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后发觉自己拿少了,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并没有支持这个诉求,理由也非常简单明了,既然在离职协议中同意了公司的条件,那么时候在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明显有违诚信。

公民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在签订任何跟自己切身利益相关书面文件时,真的是要谨慎再谨慎,小心再小心。
说实话,即便是我这么懂劳动法的人碰到这种情况,当下肯定也会觉得,公司肯给我经济补偿就已经很不错了,内心巴不得马上拿到钱走人,但是在拿到钱后心态就会发生了变化,比如:其实我可以拿的更多。
不知道各位是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