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健委《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门诊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急诊科全体医护人员
三、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四、门诊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新进人员预防职业暴露感染的培训。
五、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锐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
1、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工作台面溅有标本液时,应立即消毒。
2、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防止头发接触标本或培养物,手上有伤口时应戴手套。
3、标本采集、接收时不能污染容器的外部,运送过程中防止破碎和外溢,以防交叉感染。
4、尽量少用注射器针头和其他锐利,必须使用时,应注意防护意外刺割伤。
5、工作完毕应彻底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六、医务人员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一)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伤口后用0.5%碘伏或75%乙醇;如果是黏膜则用流动XX或生理盐水冲洗。
(二)当事人及时将意外*刺事针**件门诊副护士长报告,副护士长向总务科主任汇报,必要时书面报告。
(三)当事人若对自身和接触源病人情况不明时,建议在24小时之内仍应肌肉注射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 HBIG),然后再在院感科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理。
(四)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在24-48小时内完成自身和接触源病人血清的HBsAG调查,接触后血清学随访检查为6个月后查HBsAG,完成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后1-6个月检查抗—HBs。同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七、丙型病毒性肝炎暴露后预防( PEP):鉴于丙型肝炎主要的传播途径是输血及血制品,仍有相当比例的感染者受感染途径不明,加之丙肝尚无疫苗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供预防,故丙肝的职业暴露防护,应主要以认真避免意外*刺伤针**为主。如不幸发生暴露后,除局部伤口处理外,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但需对刺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液学追踪观察。
(一)基本预防同乙型病毒型肝炎PEP。
(二)在24-48小时内完成医务人员和接触源病人的抗—HCV情况调查。
(三)目前无疗效肯定的药物预防,接触后需进行血清学追踪。
八、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四)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门诊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