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此前网传拼多多员工因发布同事被抬上救护车的照片,被迫离职,被管理层赶出公司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表示1月8日当天, 在脉脉平台发布照片后,收到公司主管及HR谈话,要求其主动辞职,在拒绝后,被公司辞退,并且他表示已对拼多多提起诉讼。
【2021-1-11,新浪新闻】

继员工拒绝996被申通辞退的新闻后(该案目前在审理阶段,结论以事实证据为准),拼多多员工“太虚”(其本人微博账户“王太虚wray”宣传的信息)因在社交账号发布同事被紧急就医的图片,被拼多多辞退,目前太虚已申请劳动仲裁。除此之外,太虚还在其个人官方微博披露了其在拼多多受到的其他涉嫌违法、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办公条件差(洗手间、新装修气味等)、隐性加班、公司机制不透明等······事实究竟如何,太虚另行披露信息的真伪还是以事实证据和司法裁判为准,今天则以其中的劳动法律问题作出相应分析,便于需要者维权。
首先,劳动争议问题原则应当先行仲裁,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原则免费,前述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纠纷;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纠纷;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纠纷等。
其次,“N+1”的经济补偿金在职场很常见,但并非完全适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很多,但也有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员工存在以上法定过失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太虚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急救车事件,且不论网络信息传播的问题,太虚的做法是否属于39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值得商榷,相信这也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之一。第一,“严重违反”的标准如何界定;第二,何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严重违反的标准,可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采取的具体手段、结果的损害性来评定。而规章制度则应当是单位、员工公知且同意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前明示员工并取得其同意,如果是后期新修订的制度,则可以通过征询意见、会议通过后公示的方式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太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其本人也提及在事情不明确的基础上出现了“太过明确”的词汇,其行为有失当之处,但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还应当进一步明确。
再次,除了员工存在法定过失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动辞职原则上用人单位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力暴**、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太虚冲动性的辞职了,但也可以审查是否存在太虚后期说的“加班*规则潜**”、“工作条件”等用人单位的过失。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发生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情形,用人单位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即周期性、固定性的奖金、津贴、补助是否应纳入补偿金的计算。北京、江苏裁判思路同意纳入上述费用来计算,而上海、广州、浙江则是按照“正常工资”来计算。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告诉你:员工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遇到争议也应秉持先行协商的原则,合法、合理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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