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仑原创|单位解除劳动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吗?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发现顾问单位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为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普及劳动法业务知识,盛仑劳动法团队从近年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精选出若干代表性案例,以期方便学习和使用。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1日,胡某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因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该公司当地办事处,每月正常工资1600元,实行计件工资。2014年6月21日,胡某因身体不适,长期请假。根据胡某的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一年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2015年7月4日,胡某住院治疗期间,H分公司以胡某医疗期满的理由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停缴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胡某收到该通知后,以身体状况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要求延长休假时间,但H分公司不予准假并停发了原告的工资。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H分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以旷工的名义向胡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胡某收到该解除通知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未支持胡某的请求,胡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11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金66228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元;4.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02年9月至2011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

【案件结果】

一、胡某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45110元。

三、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支付胡某医疗费的赔偿费用1500元。

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解除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应认定为在程序上违法,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

【盛仑评案】

一、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提供考勤表和请假条,用以证明胡某旷工。胡某认可自2014年6月15至今未上班,并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用以证明医疗期满但治疗未终结,同时履行了请假手续。胡某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能够再次获得病假假期,涉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现胡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批准其再次请病假的情况下,未正常上班,应认定旷工。依据劳动合同中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建立了工会,作为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认定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二、责任承担。

首先,胡某认可2015年8月收到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解除。胡某提出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胡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35元,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35元/月×13个月×2=45110元。

其次,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胡某医疗待遇损失,依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H分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即6000元×25%=1500元。

再次,关于胡某提出医疗补助金66228元的主张,因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双方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