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术导致腓总神经损伤 (医疗纠纷里的长期康复治疗)

一、患方陈述

2018年7月20日,我因腰部有点不舒服自己驾车去x县x诊所(处方上名称实为x市x医院)去看病(当时就腰部有点不舒服,无其他症状,能正常行走及驾驶车辆),当时接诊的是主任李某某,首先他给我做了表面检查,又让去拍片。片出来后,李某某主任看完说:4、5节有轻微突出,不太严重,做三天按摩、熏蒸、电疗就能缓解然后再说,开完单子安排我去二楼做了这三项。

医疗纠纷打了银针双腿瘫痪,医疗纠纷涉及后期治疗

7月21日上午9点多我自己驾车又去了门诊,按照医院的指示流程,我先做完熏蒸,被告安排一位叫李某峰大夫给原告按摩,他说:你这都是小事,我给你调理调理就好了,他让我面朝上,把我的双腿交叉住,托住我的臀部猛地往上一提,当时痛的原告嗷的一声,腰好像断了一样,他还说:“没事,你下来走吧”。但是我坐起来的过程中感觉腰支撑不住、左腿无劲发软,根本不能下地行走,李某峰大夫说:“你这没事,我给你做一下牵引”。

做上牵引,他说做完躺十分钟就行了,后他下班离开。做完牵引,我的症状没有丝毫的改善反而感觉更加疼痛。值班的人让多躺一会儿。我躺床上腿一直抽筋,麻涨,难受的我哎呀哎呀受不了。一直等到李某峰大夫来上班,他问我为啥没走,我说走不成了。他说没事,我再给你调调就行了。他让我趴下,用按摩工具给我捶了几下,说没事让我走。

这时我腿感觉剧烈的麻木和肿胀感,已无法下床,李某峰大夫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紧急的救助措施,让我多休息一会儿,适应适应就好了。无奈,我只能暂时打电话让家人把我接走,一晚上抽筋、麻涨感一直加剧我没睡觉。7月22日,李某峰大夫没上班,李某某大夫给我治疗的,到晚上我的腿部已经完全没知觉了。

二、患方观点

7月23日,到门诊后李某某主任看事态严重让我去医院治疗,他给我联系了x医院的骨科耿主任,耿主任说病情严重得立刻手术。我们不想做手术,就又去了人民医院、中医院,医院专家诊治后都说得马上手术,不然更严重。无奈我在中医院做了手术。现我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仍然严重受限,非但不能上班还得让家人护理。术后我去了几个权威医院咨询诊治,均对当时按摩流程等存在过错导致的情形予以确定。

医疗纠纷打了银针双腿瘫痪,医疗纠纷涉及后期治疗

由于被告医院李某峰的诊疗行为不当,造成了病情加重,不得不手术治疗花医疗费5万多元,原告住院期间,原告家属多次到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负责人李某某一开始说应有具体技师赔偿,后又说我未出院,费用无法确定,等出院后协商,后又让原告村委会出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赔偿,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原告诉状中陈述并非事实,原告在被告诊所推拿前已经存在有腰部不适等症状,并非因被告的行为的产生及加重,在被告诊所治疗过程中,采取的均为物理性保守性治疗。原告前往其他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治疗的为本身已经存在疾病,并非被告诊疗行为所致,该行为与原告损害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诊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是依法许可批准的诊疗机构,被告对原告的诊治准确,对其采取保守性治疗方法程序完全准确,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加重原告的任何病症的行为及结果,原告在向被告治疗前疾病已经存在,上其他医院做手术治疗是因内在病因必然的要求,与被告诊疗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四、庭审意见

原告鲁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7月22日在被告进行治疗并提交有x市x医院二联报销单、x市x医院处方笺,被告亦认可原告在其处治疗的事实,原告已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称其处只有门诊登记和处方,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再者,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在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因此,推定被告有过错,原告病情的加重与在被告处进行的诊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截至庭审结束,被告未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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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结合原告的病历,原告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亦有关系,被告的诊治行为与原告自身疾病的参与度,本院酌定为60%。原告损失共计60934.09元(29459.51元+8150元+15314.58元+1780元+4450元+1780元),由被告承担36560.44元(60934.09元×60%)。被告赔偿原告鲁某某共计36560.44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