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还是不服判决,理论上讲,法律结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程序已经穷尽。
那么我们来看再审适用法律: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审查。也说是说,当事人对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即是申请再次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是受理了,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期间,也会依法裁定终结审查。

但根据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审查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实符合本法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二审的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予以纠正违法行为,并责成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之内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同理,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认为再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公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决定书。

综上所述:民事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还是要心态摆正,相信法律,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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