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毁约买方可以不追究责任吗 (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么)

合同已签好,定金已付,存款已就位,手续已准备,万事俱备只欠成交,正准备美美地等待那一刻的到来,卖方突然通知不卖了,此时作为买方的你会……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卖房人擅自毁约、拒收房款,买房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卖方反悔不卖可以强制过户吗,卖方违约不退还房款

基本案情

小美看中了一套房屋,一番商谈后,顺利地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美即通过手机银行向卖方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了购房定金。至此,小美心中的一块大石落地了,她积极地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准备材料和房款,虽然中间有一些波折,但她总算还是在约定的时间前准备好了,通过中介及时通知了卖方协商收款及过户登记事宜,然而卖方却以种种原因拖延,最终不予理睬,拒绝履行合同。小美要求卖方继续履*房行**屋买卖合同未果,只好诉至一审法院。

审理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小美与卖方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小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以实现公平交易,故对小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协议、变更标的物产权登记及交付标的物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卖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另查明,涉案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卖方名下。另,小美在二审期间将剩余房款提存至一审法院账户。

二审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亦未解除,小美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应予支持,且鉴于涉案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卖方名下,小美亦已将剩余房款交至一审法院账户,卖方可于判决生效后至一审法院受领小美支付的剩余房款,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障碍。最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评述

卖方反悔不卖可以强制过户吗,卖方违约不退还房款

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行情上涨而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频发,出卖人在签约后又以各种理由毁约时有发生。对于买受人而言,此时如合同已签,成立并生效,自身亦无违约行为,而出卖人非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解除合同就擅自毁约,是可以请求履行的。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买受人无法请求履行,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出卖人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未及时请求履行等情况下,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类情形的发生,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后及时请求履行,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诉讼时,应考虑及时对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排除可能引发继续履行障碍的因素,同时在审理中买受人应当对己方后续义务如剩余房款支付等进行确定,配合完成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前提下的具体履行条件,从而令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障碍,实现诉讼目的。

当然实践中仍可能会出现诸多如房屋已过户、被查封等履行不能的情况,此时买受人要结合实际情况考量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考虑请求出卖人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做好判断,谨慎选择交易时机,在签订合同后,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否则即便出现房价大幅上涨等原因,也应诚信履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