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自行清算注销后,发现该企业名下还有房产,该如何处理?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名下房产的处理思路
1.公司依法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名下房产处理受限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如果把公司的注册号比作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的话,理解的会更加直观,没有身份证号码了,一方主体身份资格被撤销,没办法实现房产登记要求的双方共同申请这一要件。
拿着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的执照正、副本和公章,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不可能给你办理登记,即便是失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是当事人使用虚假材料办理登记,不动产证书随时可能被撤销,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未尽合理审慎职责会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依法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名下房产处理的办法
(1)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经营资格。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是是可以恢复的,不是不可逆转的。吊销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且复议或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恢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恢复。
(2)吊销营业执照后处分公司名下房产,正常流程是成立清算组,刻制清算组的公章,开设清算组账户,然后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公司法,企业被吊销执照后除了成立清算组清算外,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处分房产的权利还是有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组有处分权,清算组的成员不行使处分权及时处置财产,反而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买受人也可以诉讼的方式强制过户,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还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

二、公司营业执照依法注销后发现名下剩余房产的处理思路
1.恢复被注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经营资格
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在《民法总则》中有恢复身份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人这个法律虚拟的“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后,也应该有复活的救济程序。比如被其他股东冒名签字形成股东会决议注销、注销的程序存在严重其它的违法情形,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注销恢复企业经营资格。
2.首先看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留存的《清算报告》里债权、债务承继处理方案中对此种情况的安排,没有明确安排时看公司章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原清算组或公司权力机构出决议再确认下如何分配。
3.原清算组或法*权人**力机构无法重新出决议的,权益归全体股东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此类房产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全体股东、股东想确权诉讼其他股东的方式强制过户。股东个人有外债的,房产也可以作为股东个人财产予以查封拍卖处分。如何处理清算组同股东及其他人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抵债协议,笔者个人认为实在没办法,可以选择诉讼处理,买受人可以把全部股东列为被告,股东确权列其他剩余股东为被告。
4.权利人依据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留存的《清算报告》的记载,单方申请过户登记具备可能性,有可操作的空间。可以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5条关于继承、遗赠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规定,予以公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清算报告》里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安排,也算是法人的最后遗言,只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只有关于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流程,没有明确公司注销后遗留房产的处理流程,还需要个案研究处理。
5.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依据《公司法(2018)》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股东承继公司名下的房产,这是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依据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笔者认为股东承继此类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6.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属于转移登记的范畴,登记机关认定是转移登记不代表税费计算按照转移登记纳税,具体看各地税务部分的要求。
7.房地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后,深圳的购房者可以单独申请办理房产证。
四、 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