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较常见罪名。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理论解读】
1、本罪的法益,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立案标准: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立案标准,挪用1万元至3万元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类人员本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4、根据三种情形共存时(比如: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与其他活动,但用于某项活动的公款数额未达到该项的定罪标准,或者分别来看,用于各项用途的公款数额都没有达到各项的定罪标准,但是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已经达到某项定罪标准)的处理方法:应当根据法益保护目的与法定的构成要件,妥当的归纳案件事实,正确判断构成要件复合型。具体来讲,本罪三种情形行为由重到轻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行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是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3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