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清算注销 (国家税务局优化办理税务注销)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2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广西今年先后实施“六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以来,企业“出生证明”的办理程序逐步简化、优化,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对全面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更加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区正式对“三证合一”、“六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纳税人实施简化注销程序,降低纳税人退出市场成本,助清“僵尸户”和促进企业转型,激发我区创业创新热情。

实施简化注销程序的对象及条件

本次实施简化注销程序的对象是已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信息补录纳入税务管理的“三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起为“六证合一”)企业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上述对象(除税务稽查正在检查的业户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简化的注销程序:

(一)未开业,没有涉税事项发生的业户;

(三)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并且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四)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并且是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企业。

条件中所称的“没有欠税(费)”是指没有欠缴国税、地税征收或随征、代征的税(费)、基金、滞纳金、罚款等。办结有关涉税事项是《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中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中的1和6—16项涉税事项已办结。

简化注销程序的具体实施

纳税人申请注销,经税务机关窗口受理人员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形式审查,能即时办结的,在系统查询没有欠税(费)后受理。对未开业、没有涉税事项发生的业户和从开业至申请注销期间零申报、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由业户提供《未开业经营(零申报)承诺书》,税务机关即出具《清税证明》;对没有欠税(费)且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户和“核定征收”企业,由纳税人提供《诚信纳税承诺书》,税务机关即出具《清税证明》。

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后,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交该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清税证明》开具超过30天,未到工商部门报哪里注销手续的,将被纳入税收风险管理的范围。

其他事项

符合简化注销程序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化注销程序,也可自主选择正常注销程序,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按正常的注销程序办理。对于简化注销程序和正常注销程序,如有不明之处,您可拨打广西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