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强烈认同你的看法,将放套路贷、高利贷的行为纳入刑罚,是实现信贷市场正常运转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举措。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中,经常会有放贷人利用欺骗、欺诈等手段,以“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名义,设陷阱,制造违约,虚增*款贷**金额,滥用*力暴**催收,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例如“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这些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不仅会给借款人带来财务上的压力和风险,也会破坏信贷市场的正常运作。由于*款贷**被套路贷等诈骗手段收割,客户选择保守投资,选择高利贷导致失去*款贷**资质,网贷导致客户失去自制能力和还款能力,失去偿还能力的*款贷**群体逐渐转化为失信人,这些行为都严重威胁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将放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明确纳入刑罚,这使得打击这些行为的力度不够,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因此,有必要将放高利贷、套路贷的行为明确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对其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这一点在我们的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信贷市场,保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

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加强多方联动打击,建立涉“套路贷”案件当事人检索库,及时核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违法犯罪线索,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措施,才能有效地打击放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