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钱给朋友救急,奈何对方“过河拆桥”,度过危难后却迟迟不肯还款,杨某急了,为了回借款,杨某将对方告到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可没想到,到了该开庭的时候,原告竟然忘了开庭时间,法庭只好做撤诉处理。
这可是小编见过的心最大的原告了!

不过,幸好,这次撤诉只对债权担保人的追诉期限产生影响,而杨某的第二次起诉还在时效内,并未给他造成实际损失。

案情经过
2015年4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李某某出借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许某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从《借款协议》看,杨某给李某某借钱的事实很清楚,可最后五华法院只认定了46000元的借款本金,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就在于签订协议后,李某某称急用现金,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6000元,另外给了他4000元的现金,但是没有打收条,因此无法认定。
法院判定
另外,五华法院还查明,被告钱某某和李某某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原告支付的46000元是打入了钱某某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某某、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指定杨某将借款打入其妻钱某某的银行账户,可以认定钱某某知道李某某向杨某借钱的事,因此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李某某、钱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负有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综合所有证据,判令李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6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钱某某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担保人许某某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提醒
如果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杨某要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湖救急乃常事,但是小编要提醒各位,借钱的时候一定要留存好各种证据,不然,因为借钱翻脸已经损失一个朋友了,还要因证据缺失再蒙受金钱的损失,实在有点冤。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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