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经区公安局审批,由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3、弃婴出生登记,在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
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户口迁移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一】市内迁移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落户地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迁移人员身份证、户口本(若婚姻状况需变更,提供婚姻状况说明)
3.房主本人书写申请书。
注:夫妻不可拆户办理,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夫妻双方各有一处房产除外)
【二】市内夫妻投靠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同意书(须提供户主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主、房主不为一人,需同时提供二人手续)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户主本人到场签字(户主、房主不为同一人,需二人同时到场签字),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审结。
注:因结婚投靠的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准许投靠人户口迁入。
【三】老人与子女互相投靠
(一)市内老人与子女互相投靠,有实际居住地并长期实际居住,准予将户口迁入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人员与户主本人到场签字(户主、房主不为同一人,须二人同时到场签字)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证明、单位人事档案等,复印并加盖公章)
5.户主同意书(须提供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外老人身边无子女,准许其将户口迁入我市投靠子女;父母身边无子女,准许一名市外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证明、单位人事档案等,复印并加盖公章)
5.户主同意书(须提供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户主本人到场签字(户主、房主不为同一人,须二人同时到场签字)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审结,分局户政科开具准迁证。
【四】外地购房落户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以后购房须出示三联据:契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单子)
4.《自然人...申请表》(2014年以后购房的要求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书写申请书
7.携带两名以上子女的,需由户政部门选取一名以上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注: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本人、其配偶及子女在我市落户。购房本人出具下述手续及法律文书,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五】学生入学、毕业分配迁移落户。
1、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分配报到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凭《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须盖有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和户口《迁移证》,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
3、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转到单位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派出所办理集体户落户手续。对于调整、改派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厅或省教育厅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改派意见,加盖调配专用章,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实践毕业生凭《工作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单位证明,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人事或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劳动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入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实就业单位后,凭《就业报到证》再将户口迁转单位所在地。
6、伊斯兰教经学院、佛学院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和省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7、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迁转户口的,凭学校和主管部门证明、户口《迁移证》,由学校所在地或家庭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落户。
1、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或招收通知、《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受单位证明,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迁人员(指长期随职工生活、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凭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统计表》、调入单位证明和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员复**、转业军人落户 。
1、*员复**、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原户口注销记载;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人凭县以上*转军**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农转非”或城镇户口迁移异地落户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三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异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异地安置的转业干部,凭县以上*转军**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随*队军**转业干部安置随调或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转军**安置部门户口迁转介绍信、《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或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经区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干部*员复**或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的,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签发的《接收*队军***员复**干部落户通知书》或省*转军**安置办开具的落户证明,由区公安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藉落户的,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符合在异地落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经区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 ;(第二联复印 4份)
2. 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一份);
3. 被注销人(死者)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