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次要责任 如何申请检察监督?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的妻子李某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送往某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治疗后李某病情逐渐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等人认为因医院超剂量使用药物以及治疗不当导致妻子去世,遂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存在过失行为,结合李某的病情,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王某某赔偿主张的部分损失。王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在核算具体赔偿数额时采用标准不当,改判医院赔偿王某某等人20.7万余元。王某某等人依旧不满,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检察官说法
王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的规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规定,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了医院在诊疗中有明显过错及不当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一、二审判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有失公平,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进行监督的情形,遂提请某省检察院抗诉。某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某省高法提出抗诉。某省高法受理抗诉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某等人各项损失4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三、法律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