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楹庭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企业的厂房,在企业*迁拆**过程当中,以违建的方式予以认定,包括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的一些建筑,免不了有一些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和建设手续,在征收过程当中,有很多都是以此为由,已经制定补偿协议或者迫使企业接受安置方案,这一点很多企业也是非常惆怅,所以路永强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6年,浙江某综合执法部门对某集团公司房屋进行检查,并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该房屋没有办理手续,要求限期整改,自行拆除。因原告未自行拆除,不久有关部门就予以了拆除。原告对该拆除行为不服,2017年11月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部门拆除行为违法。经审查,市主管部门于2018年1月作出了复议决定申请书,认为原告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8条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期限,决定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也是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高院认为,市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照片及复议答辩状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强拆的房屋是2016年10月20日拆除的。因此,市主管部门认定,该房屋是2016年10月20日发生的强制*迁拆**行为,并以此为由认为复议超期,这点是不对的,属于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该集团公司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获得了胜诉。
在这类案件当中,如果说主管部门因违建的名义而发生的这种强拆的行为,大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有关部门 拆除无证房屋的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一般有几个原因。
首先, 征收的需要,征收*迁拆** ,房地产开发或者有其他大的项目介入等等,这都属于一类的原因。但是,直接予以补偿的,可能涉及的金额比较多,所以很多地方就以拆违的方式先拆除,再*迁拆**,再征收。这种方式是不符合现在的一些政策的规定,也不符合高院相关案例的规定。
其次, 因为环境整治的需要 ,比如因为防治污染、景区建设、景观建设、河道整治、道路整治、岸线整治、港口整治等等这类的环境整治的原因要拆除的。
第三, 比如开展了拆违的一些活动。 比如要针对某一项违建行为要展开全市范围内不特定对象的拆除整治工作,这是常见的三种。
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征收的需要,因为这块地要进行征收,比如说有的开发商已经决定在这块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有了新的大的生产型企业要入驻,或者要建立工业园区等原因,对企业要进行征收。在征收过程中的一些拆违行为,一定要分清到底是什么原因进行的拆除。
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先判定到底是什么原因要拆除。然后,遇到这样的问题,怎样巧妙的利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楹庭律师团受理过江苏徐州的某案例,在复议过程当中,市主管部门就已经明确表态该行为是违法的,所以通过内部发函行政指导的方式,纠正了相关部门的一些行为,没有经过诉讼,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撤诉了,因为问题已经很好的解决了。所以说,企业主应该巧妙的利用行政复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地征***迁拆**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