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遭人QJ了”
2019年5月15日晚7点左右,一个女孩站在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派出所的大门前,犹豫半晌还是走了进去。进去的第一句话,便让值班的警察大吃一惊,因为眼前这个女孩看起来非常小。十几岁左右,似乎还是个未成年?民警急忙询问她的年龄,果然,只有17岁。那事情就严重了,随即,这个名叫小兰的女孩说出了自己被侵害的经过。
原本小兰初中毕业后去读了职高,但只读了一个学期,便读不下去了。只好休学,在家休息了一阵,2019年1月开始外出打工。年龄小,才步入社会,没有经验。对他人防范心不够,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报警这天上午九点。小兰路过复兴桥,突然被一个摆地摊的算命先生拦住:“小女娃,过来,你近期可能有血光之灾。”

小兰心思单纯,还真的就过去了,听他说了一通危言耸听的话。信以为真,急忙询问应该怎么做,有没有什么避开的办法。“大师”装模作样的掐指一算,说需要画符、消灾念经就行,不过需要一千八百元的费用。随后,大师看了她看,又说看你年纪小。恐怕一时也付不起这个钱,可以帮忙垫付一千元,暂时只需要交八百元就好了。
期间,不断以会出事、有威胁恐吓,小兰本想当面给。谁知大师说还有些材料需要准备,不如到他家里去做,并告知电话和微信。很明显,这就是个*局骗**,骗财骗色。无奈小兰相信了,回家就立马加了大师的微信,静等大师给自己消息。下午四点半,大师说准备好了,小兰便按照他给的地址前往。中途因为没带钱,回去取了一次钱,六点左右返回。

给了钱之后,大师从观音雕像旁抽出一堆火纸点燃,嘴里不断念叨着一些请神的话。拜了观音还不够,大师让她去右手边第一个房间,递给她一碗水:“先把身体里的阴气逼出来。”照做之后,又要求小兰*光脱**衣服,说是到了这个地步。如果不继续下去,不仅小兰会有危险,还很可能会牵连到她的家人、朋友。
担心真连累家人,小兰脱掉了全部衣服躺在床上,随后大师以作法要阴阳互补为由侵犯了她。小兰在大师也要脱衣服的时候,就感觉到了不对劲,表示不想继续下去了。可是大师依然以家人性命威胁,又表示只需要这一次就好了,小兰没有办法。加上力气不如他,怎么挣扎也挣脱不了,就这么半被迫半“自愿”的与之发生了关系。

回家路上小兰越想越不对劲,为什么有危险,需要她跟大师做这种事?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真的是有危险吗?该不会是他骗人的吧?思来想去,她前往营山县派出所报了警,警方顺着账号、地址查出侵害小兰的那名大师叫胡玉林。时年55岁的胡玉林长期在营山县复兴桥桥头摆摊算命,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子骗**,只有初中文化。
平日里靠着装神弄鬼,骗那些迷信的人养家糊口,案发当天看到年轻漂亮的小兰路过。顿时起了色心,这才以有血光之灾为由,将其骗至家里实施侵害。所谓的血光之灾,所谓的牵连家人,都是他的鬼话。可笑的是这位大师在警察找上门来之后,还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自己肾虚没能力做这种事。

然而小兰体内提取到的DNA,以及两人的聊天记录、房间里遗留的纸巾,都准确无误的显示他确实侵害了小兰。铁证如山,狡辩也没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QJ罪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件中,小兰表明了自己不愿意,胡玉林依然采取迷信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是属于不敢反抗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即使失去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另外对于这类半推半就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事后妇女的态度如何。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于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愿。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起案件怎么看都应当以QJ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女幼**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女幼**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兰系未成年人,胡玉林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10月28日,经法院审理,最终决定判处胡玉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4939.71元。判决下达后,胡玉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一次狡辩称只是猥亵。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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