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立案三个月之后,案件开庭审理,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带着相关材料到法院出庭应诉。张三在庭审中提出,不管公安局的证据是否正确,因被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不应把公安机关的材料作为判案依据。公安机关则声称之所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不能举证是因为具有不可抗力因素。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说法,判决撤销了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被告超过举证期限举证,证据还能否被采信?

答案:根据情况而定。如被告在应诉工作中履行了延期申请程序,法院对延期举证申请给予了准许,被告延期举证未尝不可。如不存在延期申请程序,只是口头陈述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举证,与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应对被诉行为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裁判。
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县公安局如果基于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应当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本案中,县公安局未提出书面申请,也未及时提交证据,故法院将其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
1、“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和“客观上没有相应证据”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因为被告没有遵守司法程序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者则是被告没有遵守行政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上如果载明了具体日期,当事人则应当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如举证通知书没有载明具体日期,原告的举证期限截止到开庭之前,被告的举证期限则是在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
3、原告立案后,拿到被告证据的时间,遵循5+15+5原则。前5是法院立案后5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中15是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要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后5则是法院在收到被告证据后5日内要将被告证据给原告。一般情况下,抛去材料的路途时间,20天期限应该是法院立案后收到被告证据材料的法定最长期限。否则,要么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疏漏,要么被告超过了举证期限。
4、履职类或不作为类案件中,有时往往侧重于被告有无法定职责,被告基于自己没有法定职责进行答辩,并提出相应法律法规作为其答辩的基础,此举不视为超期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