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依据)

【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4日,郑某入职某工厂工作。2006年7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的工种为监督职岗位。

2008年4月18日,美达公司与该工厂联合发布一份《劳动关系转换的通告》,由美达公司接收原工厂的员工,劳动关系亦由美达公司来承继,郑某任电器品证部检查三科科长职责。

2011年期间,郑某累计休带薪病假22天;2012年1月至11月,郑某累计休病假64天。其中,他最后一次休假期从2012年7月2日至9月13日。郑某请假的原因是患有心肌劳损,虽然不需要住院治疗,但仍需要休息。该病现在仍没有治愈,也比较难治愈,属慢性病的一种。

2012年9月1日,美达公司以郑某身体状况及对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对郑某的工作进行调整,将郑某从科长调整为专员。调整工作后,郑某的工资待遇及工资组成没有发生改变。

9月14日,郑某休假期满回到美达公司上班,以不满工作调整向美达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但美达公司没有同意。

11月12日,郑某以美达公司擅自调动其工作岗位为由向美达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于12月5日正式离职。

郑某离职前工资已结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62.6元。之后,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诉,诉求为:要求美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323元。2013年1月8日,裁庭裁决结果:一、确认郑某、美达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郑某提出的申诉请求。郑某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该怎么办,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依据

【问题呈现】

员工因患病无法继续胜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待遇不变?

观点1: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患病,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其协商,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工作岗位,否则违法。

观点2: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因患病无法继承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公司可以单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只要工资待遇不变即可。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达公司调整郑某工作岗位是否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郑某请假的原因是患有心肌劳损,难以治愈,需要休息。2011年和2012年,郑某因病多次请假,2012年请假天数多达64天,这与其所担任的电器品证部检查三科科长职责要求显然是不相符的。美达公司将郑某调整为无需管理人员的电器品证部专员,且职级待遇不变,符合上述规定。可见,郑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成立,对其要求美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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