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获赔95万 (家属获赔95万元)

原标题:家属因亲人戒毒期间病亡索赔95万无理无据 海南一中院驳回上诉

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结一件上诉人曾某诉请万宁市公安局赔偿人民币951860元的行政赔偿案,该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1日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对章某(章某系上诉人曾某的第三个儿子)强制隔离戒毒2年。在戒毒期间,章某因病被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未有好转,其胞兄章某豪以家属身份办理自愿出院手续,章某回到家中即死亡。万宁市人民医院给章某的诊断情况是慢性*洛因海**中毒、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功能损害等。家属没有对该出院诊断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对其尸体进行检验。2013年10月27日,万宁市公安局与死者章某的两胞兄章某豪、章某雄达成补偿协议,给予7万元补偿款。2013年11月28日,上诉人曾某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违反法定职责导致章某死亡,其与死者的兄弟达成补偿协议,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向万宁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万宁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万宁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951860元及支付上诉人每月生活费1050元(从章某死亡之日起至上诉人死亡为止)。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万宁市公安局向上诉人支付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95186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被送至万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治疗未见好转,自愿出院后死亡。万宁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慢性*洛因海**中毒、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功能损害等。家属没有对该出院诊断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对其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由此可见,章某的死亡系因病死亡。万宁市公安局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支付7万元补偿款是自愿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曾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请求人起诉要求行政赔偿,应当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理由要成立。本案中,章某的死亡属于因病正常死亡,与被告履行监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履行监管行政行为中不存在违法失职行为,曾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主张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