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虫和中介合作卖房合法吗 (跟房虫打交道有风险吗)

通过中介卖房,遭遇“房虫”套路。对方谎称替亲朋好友买房代签合同,实则低价囤积控制房源,等房价上涨再倒卖他人赚取差价,拖来拖去不付房款不办过户,房主心生怀疑,明示不想卖了,反被告上法庭,索赔定金、违约金、中介服务费,类似的诉讼在法院竟然有好多件!

房屋买卖不成中介要违约金合法吗,跟房虫打交道有风险吗

【房虫套路:签约付定、控制房源、伺机倒卖、毁约诉讼】

苏某(卖方)是唐山人,多年前在天津宝坻买了套房,2017年间,因家中着急用钱,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后以86万余元价格卖给严某(买方)。严某自称替妻弟买房,妻弟职业是海员,具有良好资信和经济能力,等他出海归来,再办银行*款贷**及房屋过户手续。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备注写明“过户到买方指定人名下”,严某交给苏某2万定金,中介公司收了两边各8600元服务费。

签完合同,严某经常带着陌生人来看房,苏某产生怀疑,要求严某提供实际购房人具体信息,严某诸多借口推辞,后来苏某了解到严某根本不是替亲属买房,而是一名“房虫”,跟中介公司长期合作,以较低的价格控制囤积房源,如果找到合适买主,转手高价倒卖,从中赚取差价,如果找不到合适买主,或者房价下跌,索性不买了,最多赔笔定金。严某本人无固定职业,很难申请银行*款贷**,也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剩余房款。

就这样,房屋压在“房虫”手里,闲置大半年,不能租赁,不能买卖,迟迟不办过户,房款更没着落。苏某感到受到欺骗,不想把房卖给这种人了,与严某和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没想到,很快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严某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要求苏某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总房款10%违约金的8.6万元、赔偿中介费8600元。

苏某认为,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严某违约行为造成,严某虚构代替妻弟选房代签合同的事实,掩盖伺机倒卖二手房从中牟利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而是炒房,通过法院核实,严某已在法院提起过许多诉讼,都是在同一家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向卖房人索赔双倍定金、违约金和居间费,可见“房虫”恶意诉讼的套路。

于是,苏某在本诉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要求严某也赔偿自己违约金8.6万元,退还中介费8600元,同时苏某还申请法院追加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陈述,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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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互不赔偿,退部分中介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涉诉合同是严某与苏某经中介公司居间并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除部分条款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首先,关于是否解除合同,严某起诉及苏某反诉均有该项请求,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因该合同的解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外第三方利益,法院准予。

第二,关于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对定金返还没有争议,苏某同意将2万元定金返还严某,法院准予。

第三,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问题。通过双方陈述、通话录音及严某多次起诉的事实,可以看出严某目的不是为了居住和个人购买。苏某知道严某非个人购房,仍同意“过户到买方指定人名下”,苏某构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严某则是“买了又卖”,不论严某是否盈利,交易过程规避了国家税收。再从合同履行进程看,从严某提供银行账户流水证据看,其在合同约定日期前,没有准备足额房款,且差额较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严某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双方行为均有规避法律规定之嫌,妨碍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双方对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因此,各自对合同对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关于居间服务费。涉诉合同是居间方提供格式条款,加大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规避了居间方的自身责任,造成无论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无论居间方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均能坐享其成进行盈利,有失公平原则,故对合同“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居间方所收取服务费均不予退还”的条款,不予确认。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能在完成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涉诉合同解除责任虽不能归责于中介公司,但居间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间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协助办理*款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委托事项,故全额收取居间费对买卖双方显失公平,应根据其工作量合理确定报酬。

严某坚持要求苏某赔偿居间费损失,而不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故对严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中介公司促成合同订立已完成部分工作,故对苏某要求全额返还居间费不予支持,酌定返还苏某70%的居间费即6020元。因苏某对合同不能顺利履行负有责任,对其要求严某赔偿居间费不予支持。中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严某与苏某及中介公司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苏某返还严某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退还苏某居间费6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