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续签?员工怎么办?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6年10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专员,双方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2022年9月份,公司向苏某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10月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苏某在收到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3423篇案例引用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被121篇案例引用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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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第三次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苏某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 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故该单位的终止决定应属违法,应向苏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判决北京北京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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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问题,实务中对该项规定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1、上海法院认为: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 ,可以选择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双方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符合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广东、浙江、北京等地法院认为: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终止权, 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无选择权,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所持观点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1、依据上海法院的观点, 因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责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2、依据广东、浙江、北京法院的观点,因用人单位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只能被动地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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