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是卖二手车的,今天他给我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他昨天卖了一辆二手别克车,价格15万,买主交了5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上约定了该别克车价格为15万。

今天买主来提车的时候买主要*款贷**,我这个朋友帮助他联系了银行的业务员,*款贷**手续费1500元。当买车的那位先生听说要付1500元的手续费后坚决不干了,说这个钱应该有我朋友这边承担,因为他说我朋友他们答应他车的价格就是15万,也就是说给他讲了付15万后就可以开走这辆车了。一百个不讲理,一千个胡搅蛮缠,最后我朋友的老板为了做这笔生意做出了让步,同意替他支付*款贷**的1500元手续费。

后来我朋友嘴贱问了他一声保险准备找哪家的,基本价格差不多5500元左右,这下子捅马蜂窝了,那个买车人坚决要求保险费也由我朋友这边承担,理由同样是15万能开走车。
上面的事不多说了,大家基本明白来龙去脉就好了。那么问题真正出在哪里呢?很明显是买车人有问题,而卖车方的退让是造成买车人得寸进尺的直接原因。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本购车合同中由于卖车方收取了买车人的定金,所以本合同已经生效。

本合同中买车人所有的陈述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卖车方都可以置之不理。买车人完全可以不*款贷**,完全可以不买保险,以其他任何非车本身的瑕疵或者质量问题来说事甚至来解除购车合同卖车方都可以不予理睬,至少可以不退定金。
至于法律实务中当事人往往采用报警的方法来解决这类纠纷,其实警察跟本就不会也不该管这事,警察最希望的是要么车买走,要么退定金,毕竟这都是解决这类纷争的方法,与公平正义和法律无关。
收了人家定金要负责,交给了人家定金同样也要负责,谁都可以违约,前提是必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