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等。自2016年4月至10月按照高检院、省院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后,嘉兴市两级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下联动,持续深入,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收监执行监督力度,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至今全市对“判实未执”罪犯监督收监执行57人,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收监66人。

案例一
监督已被解矫人员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海盐县院执检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已被解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徐某在2018年2月28日矫正期间存在酒驾被民警查获的违法情形,但因处罚决定未及时作出,使得徐某在3月25日被顺利解矫,解矫后,4月11日海盐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七日。执检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虽然徐某已解矫,但其酒驾违法行为发生于社区矫正期间,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刑罚正确实施,即依法向海盐县司法局发出撤销解矫并提请法院收监的检察建议。4月18日,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二
监督患病被拒收罪犯收监执行
罪犯严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嘉善县法院判拘役二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自称患有丙肝、心肌炎及高血压病,申请保外就医。经鉴定,罪犯严某某所患的慢性丙型肝炎等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此后,该犯父母多次至法院闹事并阻碍收监工作,又以患病为由在上海市同仁医院住院治疗,收监工作被停滞。嘉善县院执检部门获悉情况后,赶往该医院向其主治医生核实其病情,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罪犯严某某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县看守所提出罪犯严某某患有心肌炎和高血压,病情比较严重可能有生命危险,而予以拒收,收监工作再次遇到阻力。对此,嘉善县院执检部门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安排罪犯严某某在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做一周全面身体检查,另一方面积极与县看守所联系,督促收监工作。在罪犯严某某拒绝做全面身体检查后,2017年5月4日对其依法收监执行。

案例三
持续跟踪监督收监执行
罪犯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因犯开设*场赌**罪、寻衅滋事罪被秀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因该犯需独自扶养患有小脑脑瘫等病重的未成年儿子,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收监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判实未执”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秀洲区院执检部门对罪犯刘某某未交付执行问题开展跟踪监督,多次走访该犯暂住地的警务站、村委会,并安排一名村协管员随时了解掌握该犯家庭情况和活动规律,向区院执检部门提供信息。2017年3月底,区院执检部门从该协管员处获知刘某某之子已死亡、刘某某准备于近日回老家的信息,立即于3月29日建议秀洲区法院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同年4月1日,刘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案例四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其患有“高血压病,双侧半卵圆中心、基地节区多发腔梗”等疾病,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南湖区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抄送南湖区检察院。收到决定书后,南湖区院立即开展审查,认为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前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且该罪犯没有被诊断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法院违反了对职务犯罪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南湖区院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法院予以纠正。2017年3月13日,南湖区法院对罪犯章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并于同日依法将其收监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切实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今年嘉善县院执检部门自行开发比对应用软件,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对“判实未执”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市院执检部门及时向各基层院推广运用,对2017年生效判决数据进行了比对,发现8起“判实未执”信息,有效解决了判实未执监督信息来源问题。4月19日,贾宇检察长在嘉善调研时深入执检部门工作区域,详细了解大数据对比软件情况后,对执检部门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的工作作风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对这样的做法和思路要鼓励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