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精神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婚后发现配偶有精神病怎么办)

裁判要点:当事人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与人结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案件事实:小蔡、小张于2020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4月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2020年8月,因小张行为异常,小张多次在社交软件辱骂小蔡及家人,且行为怪异,并离家出走,经询问乡邻结合医院问诊,小蔡才知道小张真实的病情。后小张随母亲韦某与小蔡到徐州某康复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张为情感障碍、躁狂状态。

另查明,小张于××××年11月18日-××××年12月29日在徐州恩祥康复医院治疗,诊断疾病为“躁狂症”,之后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多次因该疾病在该院住院治疗。

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属医学规定的 重大疾病,不应准予结婚,作为小张监护人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但是小张的监护人隐瞒病情而让小张结婚,对小蔡造成巨大伤害,小蔡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等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本案小张自××××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被诊断为躁狂症,至与小蔡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并无痊愈的情形,小张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小蔡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小蔡小蔡要求撤销与小张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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