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起诉如何解决 (保险公司赔58万律师费多少)

本文呢有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连续交费多年后,以回执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指责保险公司诈骗,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不会支持他呢,我们后文一起看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4日,原告程某在被告某寿险公司处投保少儿重疾险一份,并缴纳首期保费。至2020年5月11日共计缴纳五年保费累计38,121.3元。

原告程某指出,2016年5月12日,保险合同的回执上的签名是假的,自己并没有签字。认为保险公司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应该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赔偿159,060。

保险公司:

原告投保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然而,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者,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

第一,2016年5月12合同签收后有2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返还全额保费。次日的电话回访中,进行了相关信息确认,并在此明确告知犹豫期内全额退保无损失。

第二,迄今原告已连续交费5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原告投保人此时不能以回执代签名为由退保。

第三,保险公司认为,代签名为假,通过调取实际资料可获取真实信息,并非电子印刷体。当初的投保单已经以复印件的形式载入保险合同,原件留存在公司。

第四,假如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原告应当在3年内向公司提起诉讼,而现在已过5年,超出诉讼时效。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是针对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本案并不是因理赔纠纷产生,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以5年诉讼时效对本案不适用。

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对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认可,但主张回执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原告程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连续缴纳保费5年,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寿险松公司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投保行为发生至起诉日未超过五年,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程某主张被告某寿险松原支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还三倍保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某寿险松原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处,原告败诉,不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要求

经纪人说:

大概率是投保人在投保后,不满意现在的险种,想找理由退保,而且能薅羊毛就薅一层羊毛。

这个应该也是退保黑产下的举动。

哎。一方面,是当初的工作瑕疵种下的恶果,另一方面也深深认同合同契约的重要性,凡事都要落在纸面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