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然挑衅警察执法权威 (以案释法反腐)

近期,建水法院曲江法庭合并审理了一起“欠债不还”案件。承办法官及助理几经周折,寻找被告,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最终帮助7户姜农追回姜款2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姜农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公然挑衅警察执法权威,以案释法反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姜农多次催要债款,无计可施

7户种植生姜的农民先后来到曲江法庭向法官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多名原告称,他们都是以种植姜为生的农民,去年两被告到李浩寨乡收生姜,当时口头约定,收完生姜一起结账。但之后,两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生姜款,原告多次讨要所欠生姜款,都被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诉至法院。

初显逃躲债端倪,急中之急

曲江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及助理通过电子送达联系被告开庭事宜,多次均未联系上被告。为了尽快帮助姜农追回欠款,承办法官及助理驱车前往被告住所地,寻找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和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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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车前往寻找被告

到达被告家中后,被告的母亲告知被告背负多笔债务,且已和家人失联。为了能够获取更多有用信息,承办法官及助理在村里四处走访,向同村人了解被告情况,根据大家的陈述,意识到该被告极大可能系恶意躲债,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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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及助理在被告家中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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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及助理在村委会了解情况

依职权保全得支持,急中生智

被告躲避债务的风险巨大,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按部就班地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等程序,一方面极大拖延了当事人追索姜款的周期,另一方面,加大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均不利于姜农权益的实现,甚至可以预测得到的是,7户姜农费时耗力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

承办法官当即表示,赶紧审查7户姜农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被告恶意逃避应诉的行为,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基本事实,完全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建议当事人诉讼保全,防止姜农的血汗钱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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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在姜地调查情况

考虑到7户姜农系经济上相对困难的群体,让他们去请专业人员申请保全、缴纳保全费用,只会增加负担,如果最终也保全不到钱,无疑是雪上加霜。

最终,在法律关系清晰,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法庭直接采取依职权保全的方式,帮助姜农追回欠款。这也是近五年来,曲江法庭首次采取依职权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消失的他”出现了,保全得当

曲江法庭当即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局的大力支持下,当日便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保全措施采取次日,“消失的他”主动联系曲江法庭处理其与7户姜农纠纷。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终调解处理该批系列案件,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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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化解成功下发调解书

依职权保全后,“消失的他”出现了,被冻结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后,积极主动、态度端正。纠纷化解及时,东流的姜款回归了。

一场拖欠农民生姜款的纠纷在曲江法庭干警们的努力下,画上圆满的句号,维护了姜农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与担当。下一步,建水法院将一如既往地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涉诉“急难愁盼”和“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释法明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申请保全,但是经审理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即依职权保全。同时在依职权保全的情况下,是否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来源:红河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