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不结清工资怎么办 (离职申请因公司原因不给批怎么办)

——关于《做最好的HR: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法律操作实务与案例精解》

申请辞职单位一直不同意怎么办,主动辞职不办理工作交接怎么办

离职职工的工作交接问题,为很多企业所困扰。如有的职工不归还企业的手提电脑,有的职工不肯交出企业客户资料等。

对此,有的企业采用扣押职工的扣押档案、不办退工手续、不转社会保险手续等应对。

他们认为,我们并非是拒绝办理退工,而是要等劳动者按照要求办理完工作交接才办理退工手续,并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进行了规定。

但是这种规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法规对于办理退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还有的企业说,好吧,我给你办退工手续,但是暂扣你一个月的工资。

申请辞职单位一直不同意怎么办,主动辞职不办理工作交接怎么办

其实支付工资是支付工资,交接手续是交接手续,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也不能因为职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就不支付职工的工资。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换言之,如果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并非所有离职员工都有经济补偿。

如主动提出辞职的职工,本来就没有经济补偿,他拒不配合工作交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呢?

我的朋友、著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庞春云女士所著《做最好的HR: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法律操作实务与案例精解》一书给出的建议是:工作交接和奖惩制度相结合。

用人单位只要将“劳动者拒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纳入严重违纪的行为中,只要一发生劳动者拒不交接的情况,就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少了经济补偿金是他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其次,对于自动提出离职的劳动者,虽然原本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转变为被公司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后的再就业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这自然也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

最后,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再次明确,即若因劳动者不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辞职单位一直不同意怎么办,主动辞职不办理工作交接怎么办

作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交接的步骤和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规定工作交接步骤的时候,应当规定好具体交接事项。

最好用人单位做好格式文本的交接明细单,同时明确交接负责人,这样既方便操作,发生争议时又便于用人单位的举证。

作者还为用人单位拟定了一个工作交接规定的“通用版”: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所有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公司及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的客户以及其他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3.包含公司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4.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我完全同意庞律师的建议。虽然现在职工在企业内部的处分记录未必载入本人档案,退工单上也未必可以写明“因严重违纪解除”,但是开除处分毕竟可能影响到职工的职业声誉。

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招聘时很重视跳槽职工的离职原因,而对于前东家对于离职职工的主观评价问题,目前尚存争议。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只是对于前来进行背景调查的单位,据实说明前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还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职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知道有的金融行业的职工打解除争议官司,不但要求原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且要求原单位撤销开除处分。

为什么?因为在他们行业内部,确实有“黑名单”的,你一旦因为开除而加入了“黑名单”,行业内的其他单位也不会再录用你了。

但是用人单位在操作此办法时,应注意对于拒不配合工作交接职工的处分,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知职工。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再进行处分,显然缺乏依据。

所以用人单位对于工作交接,一般更应安排在职工离职之前进行。

同时,对于劳动者当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再用此办法,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当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严重违纪解除”还有些区别之外,其他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的情形其实都是属于“开除”,再用此法也没有什么意义。

另外,对于工作交接能否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挂钩的问题,我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据此,用人单位不能说,你离职的时候不办理工作交接,我就暂不一次性付清工资。

但是有些地方上还有特别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与劳动部的规定区别在哪里?就是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是在劳动者“办妥手续”时。这个办妥手续当然也包括工作交接手续。

比如说,原来规定11月5日支付10月份工资的,某职工的劳动合同在10月15日到期终止,但是他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10月15日一次性付清他*十月在**份的半个月工资?

不需要,因为他还未“办妥手续”,这并不属于拖欠工资。但是到了约定的发薪日11月5日,用人单位还是应付清他十月份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