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业子
王业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
倘若没能赶在第一个申请强制执行,真的没有办法受偿了吗?
其实,民事执行程序中有一个特殊的“参与分配”制度,可以帮助部分债权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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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受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措施在后的债权人,可能将面临着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窘境。
不过,债权人不要气馁,在特殊情况下,还有一定的转机,那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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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债权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公民很好理解,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注意,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2、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3、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则债权人无法申请参与分配。
而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则不受上述规定影响,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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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价款如何分配
(点击图片,找律师问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首先应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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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民事执行程序,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遇到被执行人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千万不要气馁,应当仔细研究分析是否有参与分配的可能;
2、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书面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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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第(三)项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第十三条第(九)项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案例来源: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某、章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 (2020)粤执复577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罗、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 (2016)苏执复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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