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院|证人出庭作*证假**,罚!

相信许多人在影视剧中

都听过一句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

否则你所说的每一句话

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小编的理解是,

你可以不说话,

但不能在庭审时乱说话、

更不能说谎话。

“作为本案证人,本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作伪证或虚假陈述,本人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证人在法庭上作出承诺。

证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所作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直接影响。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承诺书,并在法庭上宣读承诺书的内容。

扶绥法院|证人出庭作*证假**,罚!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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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马某建(其配偶肖某、儿子马某富)因养殖生猪多次向中东镇某饲料店赊账购买猪饲料,共107 904元。2015年1月初,马某建因病去世,该饲料店的经营者黄某便与肖某协商用生前养殖的生猪抵消所拖欠的猪饲料款, 2015年1月15日,黄某处理生猪后得款项20 804元,另卖猪时肖某向黄某索要5 000元现金,总计欠款92 100元。

肖某、马某富却认为,饲料款已用生猪抵消全部清偿,并申请了证人马某辉、马某科及韦某等3人出庭作证。而韦某在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及当庭宣读保证书后作证称:“以饲养的生猪抵债的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当天其全程在肖某家中看到经营者黄某出具字据,直至字据出具后才离开”。

扶绥法院|证人出庭作*证假**,罚!

法官

根据证人韦某的陈述,法官在庭审中询问证人韦某是否认识经营者黄某?

“认识几年了,男性,50来岁,未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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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

但经核实本案到庭的即为经营者黄某,女,56岁,这与证人韦某所陈述的不相符。

针对这一矛盾情况,庭后法官联系肖某前往法庭调查询问,肖某在询问中确认黄某拉走生猪当天证人韦某只是来过一下,并没有全程在场也没有看到黄某出具字据的事实。

审查认定

韦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据此,扶绥县法院决定对出庭作虚*证假**言的证人韦某罚款1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韦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惩罚处理,并承认了错误。

法官后语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有些证人能够实事求是的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但有些当事人为了案件能够胜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找自己的亲朋好友出庭作*证假**,亲朋好友就案件事实根本不清楚,但碍于情面就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出庭作*证假**,最终导致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人如果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伪证、*证假**,则需要承担罚款、拘留,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及法律规定,诚信诉讼。

文字 I 甘华智

编辑 I 赵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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