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处理意见 (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

【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李魁在原仙人洞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仙人洞煤矿为李魁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但该矿未对李魁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2014年,李魁经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四级伤残,并已认定为工伤。

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处理意见

  2015年,县人社局依据116号通知的规定,核定支付李魁工伤保险待遇的30%,其余70%的待遇由用人单位仙人洞煤矿支付。116号通知由市人社局制定,并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116号通知规定:“二、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煤矿、非煤矿山、有毒有害企业等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工离岗或退休前必须进行职工健康体检。用人单位进行了岗前、离岗时或退休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离岗后未就业期间或者职工退休后检查出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否则,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李魁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魁的诉讼请求。

  李魁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魁不服一、二审判决继续申诉。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李魁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等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11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既已对李魁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该通知的内容就应当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在立法目的上保持一致,即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根本目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首先,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李魁应当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关系到李魁职业病康复乃至今后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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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由于仙人洞煤矿已被关停,李魁是否能获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处于待定状态。同时,116号通知制定时应当考虑但没有考虑到本案类似情形,亦未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情形下,如何保障李魁权益的实现。因此,11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保障因工作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且减损了李魁的合法权益,因此,116号通知第二条(二)、(三)项之规定不能作为县人社局拒绝向李魁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县人社局主张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李魁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因无合法依据而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李魁在诉请中未提出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数额核定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李魁的工伤保险待遇宜由县人社局依法先予以审核认定。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因地方政策限制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并未实行全国统筹,而仍在逐步提升统筹范围的过程中,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等已实现省级统筹,但仍在较多地方尚处于设区的市级统筹阶段。

  工伤保险统筹层级的变化,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受经济活跃程度影响,一些地方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角度会出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针对工伤保险缴费收支、待遇核发等问题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特定情形下,职业病工伤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本案即属此类。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会是相关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直面审查的关键,受当下中国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制约,目前法院只能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效力审查,而且普遍保持谦抑,类似本案,法院最终也只是确定116号通知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减损了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有违《立法法》相关规定,从而在本案中排除其适用。因此,顺便需要提示大家的是,类似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当事人应及时明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文章来源:职业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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