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公司生产部员工王某于2012年10月入职公司,2019年7月22日在广东某肿瘤医院查出患有鼻咽癌(中期),2019年7月30日办理入院进行化疗和放疗,治疗期大约四个月,治疗费用预计超过10万元。关于该员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医疗期工资应按哪个标准发放?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团刘彦林律师、吴达英律师,两位分析:
首先,有关员工医疗期的确定,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王某的医疗期为九个月,累计病休时间为十五个月;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查出患有鼻咽癌,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有关医疗期的期限要根据具体患病职工的实际情形而确定。
其次,关于医疗期工资发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条、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工龄为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本案符合该种情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其制定及实施的社会背景距今已发生巨大变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也随之变化,在实践操作中,广州市类似案件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时,裁判的主流观点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案,若公司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了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高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照病假工资给员工发放;若低于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680元发放。
员工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属于不可预估的事件,对于员工自身而言已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公司在处理员工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事宜时建议审慎处理,以避免引起劳资纠纷,共创和谐有爱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