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误诊宫外孕案例 (产科医疗纠纷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4日,曹某因停经50+天至x妇幼保健院就诊,当日在该院行负压吸宫术,之后离院。2020年1月6日,曹某入x医学院x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瘢痕处妊娠残留,于次日出院。

医疗纠纷官司胜诉案例产检,子宫瘢痕妊娠典型案例

2020年1月7日,曹某入x医学x治疗,入院诊断为瘢痕妊娠清宫术后,2020年1月8日,行机器人辅助腹腔镜下子宫下段瘢痕修补术+残留妊娠组织清除术,于2020年1月14日出院。

二、被告x妇幼保健院辩称

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其x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单位不认可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报告,认可医疗事故鉴定书。我单位认为按照医学会的鉴定书,曹某发生的医疗意外和我单位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没有直接说明和我单位有因果关系,结论不认可。我单位的医疗诊治行为符合当地医疗水平、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和曹某的瘢痕妊娠无直接因果关系,应驳回其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x医学x辩称

曹某的x、二项诉讼请求没有要求我单位赔偿,对我单位不构成诉讼,应该移送到x相关法院解决纠纷。鉴定结论证明我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瑕疵和不足,包括:未行进一步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医方对患者“疤痕妊娠”风险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向患者家属做特殊病情的风险告知和医嘱密切观察术后病情动态,未告知患者需要及时复查,延误了患者的诊治时间。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曹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赔偿指数为10%。x妇幼保健院对曹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同等到主要责任之间,建议参与度为50%-75%之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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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的诊疗过程欠规范,门诊病历书写过于简单,相关的早孕症状未见描述,相应的检查项目欠完善,如妊娩试验,血、尿常规及凝血等必要检查在门诊病历未见记载,不符合门诊病历书写规范及宫内早孕诊疗规范,医方存在不足。

2、医方在人流术前应与患方签署人工流产风险告知书,虽然医方有口头告知,患方在人工流产申请单有签字,但是不能代替风险告知书,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方存在不足。

3、医方在2019-12-14为患者进行人工流产术前,对其剖腹产史及B超示“孕囊靠下”的警示没有引起重视,缺乏“瘢痕子宫”高度存在的风险意识。由于对CSP( 剖宫产术后 子宫瘢痕 妊娠)诊断的疏漏。术前没有进一步采取鉴别诊断措施(如复查阴式彩超等),予以明确妊娠囊与瘢痕处的关系、血流情况、肌层连续性等相关高危风险识别,门诊病历中未见相应鉴别诊断分析记载。应认为医方谨慎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4、医方手术操作记录欠详细,据医方记录:“术后清点绒毛完整”,但对吸出孕囊大小及附属物没有量化描述,人流操作后也未对子宫再次行B超检查及病理检查,术后患者出现腹部不适及出血。

经x医学院x、x附属医院及x医学x行手术及病理诊断人流术后孕囊残留,临床诊断子宫瘢痕妊娠。不排除医方人流术中操作不当,致使部分孕囊组织残留。应认为医方风险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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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x妇幼保健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曹某医疗费54515.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住宿费650元、交通费764.4元、营养费3900元、护理费10399.05元、误工费12588.87元、残疾赔偿金102350.89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068.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医疗事故鉴定费162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