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C公司新招聘了一名财务人员李艳。
李艳上任后急于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便主动做了两套账,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方式来帮C公司*税逃**。
老板刘明知道后,没有明确表态,内心默许了。
一年后,税务稽查局核查发现,C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欠缴各项税费高达7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这是C公司成立以来的首次*税逃**。
经税务局催缴后,C公司马上补缴了所有税款与滞纳金。
试问:C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税逃**罪刑罚不轻,但初次可免刑责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对于*税逃**罪有一条重大变更:给纳税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税逃**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拥有一次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机会。
C公司系初犯,因此不予刑事定罪。
但如果公司真的获刑了,老板和财务人员,谁来承担这份刑事责任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都会被判处刑罚,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会计或财务作为直接负责人,也会受到制裁。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税逃**罪量刑标准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企业犯了*税逃**罪,是否能够从轻处罚呢?依据既有法律条款,可以从这几个方向获得辩护:
0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02从轻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3缓刑辩护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