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的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避而不见,下落不明怎么办。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法院传唤不理,作为申请执行人,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通过被执行人以往的生活习惯、交际圈子、熟人朋友圈打探消息。比如被执行人喜欢上网、去酒吧的,可以定期去相关地方看一看、找一找。通过被执行人相关熟人朋友打听其动态。另外充分利用重大传统节假日,被执行人可能返乡回家的时机,比如清明、中秋、春节。一般法院也经常在这些重大传统节假日前后会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申请执行人应当把握有利机会,提前摸排,配合法院,确保一击即中。

第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发函给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体依据:2016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同时,各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厅一般都会有相应的协助执行机制。
第三,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涉嫌拒执罪的,可以由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要一立案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那么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定位、人脸识别等侦查手段均可以依法适用,到时候相信再狡猾的被执行人也早晚会现出原形。小编也找出完整的拒执罪法条链接给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力暴**、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辱侮**、*攻围**、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三个法条一脉相承,相信大家仔细研读之后,就会对拒执罪有个大概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反馈并不多。因为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剧增,需要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案件实在太多了,如果真的全部纳入查找,公安机关也将不堪重负。同时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地方治安、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警力有限。其实从法院执行角度来看,法院也很迫切需要公安机关先进的查人找物等技术手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是这个道理,希望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建设能够逐步跟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