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类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简读:①先缴纳工伤保险费;②认定为工伤后;③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注1: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简读:承担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单位 ①用工单位;②派遣单位;③指派单位;④被挂靠单位。
注2: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简读: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的情形(用工主体有资格,劳动者受管理、有报酬,不具备而关联查找用工主体资格)。
注3: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简读:未签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社保记录;②工作证、服务证等;③登记表、报名表等;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注4: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简读:劳务关系的界定 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②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到用人单位。
二、哪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1、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读: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 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②预备或收尾性工作;③履行工作受*力暴**意外;④患职业病;⑤因工外出;⑥上下班途中。
2、法律依据:视同工伤的基本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简读:视同工伤的基本条件 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②抢险救灾;③革命伤残,旧伤复发。
3、法律依据: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简读: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吸毒;③自残或自杀。 注1: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简读:工伤认定的举证倒置 ①无法证明非工作原因;②指派参加其他单位;③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场所的合理区域;④与履职有关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
注2:相关法律法规:“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读:因工外出的判断 ①单位指派或因工需要;②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③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
注3:相关法律法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简读:上下班途中的判断 ①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③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日常工作生活所需途中、其他路线)。
注4: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原因构成的工伤(双重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亲近**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此处为现在社会争议较大的双赔制度,社会在进步,法制亦在不停的完善,后期应该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待平衡企业负担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简读:第三方原因构成工伤的双赔制度 ①社保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方未对第三人起诉或未获赔偿,起诉社保部门支付,法院应予支持;②社保部门以职工方已对第三人起诉、未获赔偿而拒付工伤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
注5:相关法律法规:不被认定的可能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简读:不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情形 ①本人责任(醉酒、吸毒、自杀等)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②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侦、检察、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三、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制度
1、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时效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简读:工伤认定的时效1: ①单位方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②职工方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单位方未申请为前提)。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时效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简读:工伤认定的时效2 :单位方发生伤亡,最长不超48小时报告社保部门
3、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时效中止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简读:工伤认定的时效中止情形①不可抗力;②人身限制;③用人单位原因;④社保部门登记不完善;④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诉讼期。
4、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基本资料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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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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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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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人信息栏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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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人 姓名 |
XXX |
性别 |
X |
申请人与受伤害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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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34232219XXXXXXX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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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xx省xx市xx区xx苑23栋2单元5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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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479009xxxx |
邮编 |
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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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
打磨工 |
事故时间 |
2019年7月29日上午9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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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xx市xx有限公司 |
诊断时间 |
2019年7月29日上午9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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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主要诊断情况(职业病名称) |
手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害(右手中指末节不全离断伤);右手中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指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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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信息栏 |
用人单位名称 |
xx市xx有限公司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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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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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XX省XX市XX路XX号XX幢商业210室 |
邮编 |
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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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
2019年7月29日9时左右,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压伤手指,致使手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害(右手中指末节不全离断伤);右手中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指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单位将申请人送至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被申请人垫付。现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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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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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读:工伤认定的基本资料1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②劳动关系证明;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基本资料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力暴**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六)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简读:工伤认定的基本资料2:主要以公安、医院、有关部门等证明或法律文书为依据
6、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审核及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亲近**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简读:工伤认定的审核和举证 :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等协助,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保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否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7、法律依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就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了)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简读:工伤基金支付赔偿项目,主要为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伤残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抚恤金等。
8、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项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日常称呼为误工费)(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简读:用人单位支付险赔偿项目,主要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误工费,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五、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
9、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简读: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限一般不超12个月。伤残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 ,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10、法律依据:本人工资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待遇领取方式发生变化,其本人工资以发生变化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为基数计算。 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
简读:本人工资赔偿,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伤残等级或待遇发生变化,以变化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数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