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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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当遭遇法官恶意刁难
文/聂留辉、张韩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被告为购车与原告签订《车贷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款贷**购车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服务,申请车贷总金额210000元,期限2年;如原告为被告垫付*款贷**,被告应及时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如原告起诉追偿,被告须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后经原告提供服务,被告顺利获得银行*款贷**并成功购车。
后由于被告未按时向银行还贷,截至2020年11月,原告共为被告垫付185843.98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仅向原告归还18672.19元,尚欠167171.79元。经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垫付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为支持己方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车贷服务合同》、《汽车按揭借款(担保)合同》、机动车登记证、银行《代偿证明》、垫付代偿款银行回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
庭审中遭遇法官恶意刁难
庭审中,被告缺席。法官提出: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按照其诉前指导提供银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无法查实银行是否已实际放款,故要求原告当庭撤诉,待补充完整证据后可重新起诉。
原告代理人提出:现有证据,尤其是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和原告垫付的银行回单,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银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仅为次要的辅助证据,如果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庭后争取补充,法庭可让被告采取书面质证或者另行组织开庭的方式处理;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阶段,被告从未提出未曾收到银行的放款;重新起诉走程序,又将耗费近半年时间,不仅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而且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原告不同意撤诉。
一审当庭宣判
在原告代理人当庭拒绝法官的撤诉要求后,法官遂以原告未按照其在起诉阶段的“诉讼指导”提交其中的借款借据及借款交付转账凭证原件为由,认为无法认定银行是否向被告交付了 210000 元借款的事实,故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代理思路
一、指出本质
本案一审之所以被驳回诉请,并非证据不足,而是因原告不同意法官要求撤诉的无理要求造成。一审法官将焦点转移到原告是否按照其要求提供全部的证据,而不是站在案件实体审理角度考量是否收到银行放款是否为案件争议焦点。对此,前文已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足以达到全案的证据要求的。如果银行未放款,被告是不可能成功购买到车辆的,原告也不可能去垫付*款贷**,银行更不可能出具原告实际垫付款的《代偿证明》。银行已放款的事实已经被后续的事实印证了。此外,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从未对此提出异议,仅仅与原告在还款期限和金额产生分歧,对此法院也是明知的。所以,一审法官将焦点转移到原告是否按照其要求提供完整全套的证据,显然是恶意的刁难。
二、拒绝强加
一审法官所谓的“诉讼指导”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纯粹系其个人主观创设,是一种强加的义务,不能对原告形成拘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仅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未授予法官自行创设处新程序的权力。一审所谓的“诉讼指导”是该案法官个人创设的强加给原告的义务。况且,该“诉讼指导”是在诉前调解阶段与其他共计近10份法院常规的权利义务告知性等材料混杂在一起电子送达,极容易被忽视。
三、补强证据
补充收集证据,避免给二审以口实。
为确保本案二审能改判,原告不仅从银行补充了一审要求的两份证据,而且也提供了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可以证明在诉前调解和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进行协商,被告从未否认收到银行放款,而是与原告协商还款金额和期限。
二审改判
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介绍
聂留辉 律师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律师,多年审判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及合同、侵权等纠纷。
张韩律师助理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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