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4月13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大伟 志刚)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依法对一辆奥迪轿车进行盘查,民警从其车内查获管制刀具一把,当对驾驶员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依法做出现场处罚决定时,谁知该男子的对象不愿意了,称自己将刀具放在车内,并没有犯法。
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巡逻至德胜彩云城西门时,警方对一辆奥迪车依法进行盘查,民警表明身份后,示意驾驶员下车接受盘查。驾驶员下车后来到车头前面,神情非常淡定,手里一直忙着玩手机。
当民警对其车辆副驾驶前储物盒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折叠刀,民警把该男子叫到身旁,询问这把刀是不是自己的,平时用来干什么?男子非常平定的说:“是我的,我平时用来削水果的,但这把刀放在车上好长时间了,”男子反问民警一句:“有问题吗?”民警首先对该男子身份和随身物品进行了核实和检查,经核查得知,该男子叫王某(化名),平时在开发区跑业务,今晚在这里等待对象下班,没想到却被查。
民警首先告知王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现场处罚决定,王某表示愿意配合警方处理。随后,王某对象下班后来到现场,王某的对象对民警做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跟民警理论他们把刀放在车里,并没有拿出来,怎么就属于违法了?民警随后对王某对象说明了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王某把管制刀具放在车里,其中“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放入行李、车内、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隐藏携带,都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随后女子经过民警一番教育,得知自己法律意识浅薄,表示今后不再如此冲动,愿意配合警方处理。
对于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品毒**、淫秽物品等*禁品违**,*具赌**、赌资,吸食、注射*品毒**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药弹**或者弩、*首匕**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药弹**或者弩、*首匕**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