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研落榜猥亵11岁女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男子考研落榜猥亵11岁女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少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儿童。 人们对强奸罪这个罪名比较了解,但很多人不知道实际上猥亵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经搜索公开的判决书,我们发现2001年至今,猥亵儿童罪已有11195起案件,相关的人员均被处以刑罚。虽然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数量呈现降低的趋势,但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对于有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坚持予以严惩。

比如在近日,四川某法院就开庭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廖某在公交车上对11岁女孩进行猥亵,廖某自述“最近复习考研压力很大,在公交车上看到那个女生有点内向又穿着短裙,为了追求刺激才做了这件事”,被告人廖某的这一行为无疑十分恶劣,廖某虽然有投案自首情节,法院还是判决被告人廖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男子考研落榜猥亵11岁女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那么,法律上对猥亵儿童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和“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做出了规定。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这些猥亵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达,有不少违法分子会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未成年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也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以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国家法律要准确发挥惩罚机制,学校和家长也要共同努力,做好防性侵教育,教会孩子更好地保护自己,遇到违法行为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手段惩治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