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最高法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例中,高某发现其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某品牌无线耳机为*冒商假品**,但销售者杨某在销售中明确表示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
高某以欺诈为由对杨某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要分歧
案例中,能否要求杨某承担三倍赔偿的关键在于判定杨某是否属于经营者?

法院观点: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冒商假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警示
虽然该案中高某获得三倍赔偿,但前提条件是本案中将杨某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
因此,必须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准确界定交易主体是否属于经营者,需要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方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