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
能认定工伤吗?
下面,
就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生前系某医院职工,工作岗位为主任医师。
2016年3月27日下午,王某在医院工作时,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阵发性加重,约20分钟后突发意识丧失,急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住医院治疗。
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蛛网膜下腔出血。
王某死亡后,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王某家属不服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判决最终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解析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王某于2016年3月27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住入院医治,住院医治30日后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
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因病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王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自其送医救治至抢救无效死亡已间隔30日,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因此,人社部门决定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可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无法认定为工伤。
为了便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将医学中抢救伤员的48小时黄金时间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该规定的明确性使立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具有高效性和快速性。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其以风险的社会化分配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工作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本质上是将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而48小时时限的立法初衷则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
因此,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兼顾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提醒大家
工作虽然要努力
但更要保重身体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