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肉搜索案例 (网络上被人肉能报案吗)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发表言论等。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伴随着网络*力暴**引发的悲剧接连不断,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从寻亲被生母拉黑、被网民恶毒攻击最终自尽的未成年男孩刘学州,到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民攻击抑郁离世的郑灵华,再到近期武汉被撞学生之母悲痛跳楼轻生,一桩桩惨痛的新闻事件背后都有网暴者“按键伤人”的身影。

在这些事件背后,人肉搜索与网络*力暴**无疑给正处在情绪阴霾中的当事人以沉重打击,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人肉搜索违法吗?相关主体需要承担何种责任?遭遇人肉搜索、网络*力暴**,我们应当如何拿起法律的*器武**保护自己?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探究竟。

一、“人肉搜索”违法吗?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力暴**、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民法典》第111条和第1034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032条则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进一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害众多个*权人**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53条之一便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予以规制,认定情节严重的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于6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力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4条关于“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人肉搜索”的违法性毋庸置疑,且其与网络*力暴**总是相伴而生,常作为网络*力暴**的前置手段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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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力暴**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网络*力暴**的形式包括煽动仇恨、*力暴**,以及在未经核实事实情况下的攻击、*辱侮**性言论,通过以上手段最终造成某人“社会性死亡”。网络*力暴**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一,网络*力暴**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1025条规定了行为人如因公共利益通过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辱侮**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等,仍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网络*力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9条关于“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的规定,明确“针对他人实施网络*力暴**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5条中也就“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出规定,为“不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将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二,网络*力暴**行为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辱侮**或捏造事实*谤诽**他人,处5日以内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网络*力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7条强调,实施网络*谤诽**、*辱侮**等网络*力暴**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网络*力暴**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1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可以通过3类条件认定:

第一,传播广度,同一信息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

第二,影响,造成被害人或*亲近**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第三,施害人在2年内曾因*谤诽**受过行政处罚,再度*谤诽**他人。

满足以上任意一条,就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外,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明知是虚假信息还继续传播,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网络*力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8条对“依法严惩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规定,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既顺应了当下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背景,更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

该五种情形分别为:“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另外,该意见还对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辱侮***谤诽**罪的公诉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强调了立案监督工作、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的体系协调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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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平台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出现人肉搜索时,若平台未尽到义务,则需要承担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民法典》第1194、1195、1197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职责进一步作出规定,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力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6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力暴**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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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2022年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针对网络谣言、网络传播秩序等10个方面展开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鉴于近期频发的各类“网暴”恶性事件,最高院、最高检与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惩立场,力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优质网络环境的建设道阻且长,但是行则将至。无论是公众人物本身,还是我们每一位普通互联网用户,既应谨遵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明辨是非,审慎发言,避免侵害他*权人**利,也要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人肉搜索、网络*力暴**时,勇敢回击,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图源网络)

参考文献:

1. 光明网评论员:《网暴猛于虎,执法重于山》,载微信公众号“光明网”,2023年6月12日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9日发布。

3. 朱玮洁、石绍坤:《反制网络*力暴**法律指南》,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3年6月14日发布。

4.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有代价,造谣必严惩!十大提名案件之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848852586250291&wfr=spider&for=pc ,2023年6月19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颜佳怡

文字编辑: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