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为现代通讯信息传媒的一种方式,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出现了不少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发布他人隐私或照片在网络上关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的情况。造成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在网络上名誉权、肖像权被侵害,作为受害方可能很气愤,但同时也很无奈,因为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世界,难以查找具体是谁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在这里,我们想说的是虽然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同样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现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大部分是在网络用户自行发表言论的微博或者论坛等网站,这些网站的运营主体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那些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例如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果在网络上你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者肖像权被侵害,例如有人在网络上造谣或发布不实消息导致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或者发布你的隐私或照片,你首先应该去固定证据,例如可以去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对侵害你的名誉权或者发布你的隐私或者照片的网络内容进行公证(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内容不仅要包括涉嫌侵权的网络言论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存在位置及言论内容等,还应对点击量、阅读量等网页数据一并进行公证)。你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先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你的通知后,拒不删除从而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通知形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效通知在形式上需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提出,而不能以电话、面议等方式提出。其次,在通知内容上,应当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尽量说理充分,有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对于网络侵权文章是否侵权可以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证据保全后,你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这个时候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删除该侵权信息的,首先第一项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网络上删除该侵权信息,然后第二项是要求对方在侵害范围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第三项是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损失包括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损失,还有因为该案件导致你产生的包括你的公证费损失在内的其它经济损失;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起诉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如果你委托律师的话,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合理的律师费,最后一项是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和保全费在内的案件受理费。同时你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害你的名誉权或者发布你的隐私或照片的网络用户的具体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侵害你的名誉权或者发布你的隐私或照片的网络用户的具体信息,你可以追加发布该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为被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发布该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具体信息,则该网络产品提供者需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那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在哪里起诉?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而被告却远在外地,去外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太高了怎么办呢?其实你可以选择在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可以以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就近选择起诉的法院。有的地方,例如北京,有互联网法院,则需要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原告需要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原告系网络中被侵权的权利主体、网络侵权的公证书,发送的通知、侵权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材料以及因为维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
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网络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审查是否存在*辱侮**性语言,审查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不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材料,如果对方开庭时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然后判决书。如果对方也不按照判决书履行,你可以拿着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侵权人拒绝赔礼道歉,法院可在公开媒体或法院网站上刊登判决书内容并要求侵权人承担公告费用。